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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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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八级工伤离职赔偿标准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赔偿项目包括: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3、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4、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用。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护理费。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一、2018年八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0个月=25510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2551元=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04元=73979元。 二、八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八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符合如下情况之一者,应鉴定为八级伤残,享受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嵴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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