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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无法直接进行过户手续。 2. 在离婚时,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可以进行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则需要通过法院进行析产。若确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进行分割。 3. 房屋进行过析产后,可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析产预告登记手续。 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7、8、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可以得知上述结论。
法院判的房产份额属于双方共有房产的情形,双方可以协商由一方出钱买下另一半产权,或者经过两人同意,将房屋转卖给他人。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首先,离婚需要就房屋归属问题达成约定。如果房屋归夫或妻或共同所有,则无需进行其他处理。如果房屋仍归夫妻共同所有,则夫妻双方需按时按约定份额还款。 如果房子被判给其中一方,有两种处置方法: 1. 双方可以达成协议,将银行剩余贷款一次性还清,并提供离婚判决或协议去房管局办理房产证,将房产办理为归属人所有。如果期房无法办理房产证,则将房屋备案改为个人所有。 2. 如果另一方拥有产权,则可以继续还款,并在贷款还清后办理房产证时出具离婚协议或判决书,将房屋办成个人产权。但双方需要约定清楚,贷款还清时另一方需积极配合办理,并且不再有该套房屋还款义务及收益的权利。如果出售房屋的开发商仍在,可以向他们了解实际情况,让他们出面办理或根据当地房管部门给出的办理意见。也可以咨询房屋备案的当地房管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处理办法。 根据《民法典解释(二)》第20条规定,如果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则应准许。 2. 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3. 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并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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