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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的不当得利纠纷,有何处罚

2021-03-11
原告王某系某单位职工,其工资由某银行代发,根据某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代发工资客户推出逸贷消费贷款方式,原告王某向某银行申请并办理了逸贷消费贷款。原告通过朋友提供被告张某电话号码认识了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通过POS机给原告刷卡消费100000元,原告支付被告手续费1500元。 2014年2月,被告在某超市通过POS机在原告工资卡上共刷了100000元,原告给被告支付了1500元的手续费。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剩余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返还,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于2014年5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某50000元现金,于2014年7月15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未返还50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过程中,主要争议焦点:本案立案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到底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借条只是一个外在形式,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认为被告出具了借条,就应该按照民间借贷纠纷来处理,归还借款。 被告认可其欠原告50000元,但不应该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该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50000元。 律师解析: 对于此类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笔者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分析如下: 在本案中,虽然原告通过非正常消费套取现金,但其每月在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对银行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也没有对银行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该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占用50000元拒不返还,且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属于不当得利。 本案通过法院审理查明,本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该借条只是一个外在的形式,原、被告之间并非借贷关系,应当是不当得利。 结束语: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会遇到很多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因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一方向另一方出具了借条或欠条等。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律师以及法院都应该挖掘出案件真正的事实本质,而不应该仅凭借条或欠条就认定案件是民间借贷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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