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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
1、民间借贷的利息应当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计算,但是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如果超过了,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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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2、受益人恶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包括利息。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 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如果因为了民间借贷利息不当得利,可以参考以上的法律规定。
要正确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如果当事人要提起诉讼,需要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系某单位职工,其工资由某银行代发,根据某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代发工资客户推出逸贷消费贷款方式,原告王某向某银行申请并办理了逸贷消费贷款。原告通过朋友提供被告张某电话号码认识了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通过POS机给原告刷卡消费100000元,原告支付被告手续费1500元。 2014年2月,被告在某超市通过POS机在原告工资卡上共刷了100000元,原告给被告支付了1500元的手续费。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剩余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返还,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于2014年5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某50000元现金,于2014年7月15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未返还50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过程中,主要争议焦点:本案立案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到底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借条只是一个外在形式,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认为被告出具了借条,就应该按照民间借贷纠纷来处理,归还借款。 被告认可其欠原告50000元,但不应该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该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50000元。 律师解析: 对于此类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笔者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分析如下: 在本案中,虽然原告通过非正常消费套取现金,但其每月在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对银行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也没有对银行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该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占用50000元拒不返还,且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属于不当得利。 本案通过法院审理查明,本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该借条只是一个外在的形式,原、被告之间并非借贷关系,应当是不当得利。 结束语: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会遇到很多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因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一方向另一方出具了借条或欠条等。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律师以及法院都应该挖掘出案件真正的事实本质,而不应该仅凭借条或欠条就认定案件是民间借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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