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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军人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问:张某的爱人原是一名军官,参军8年后与张某结婚,婚后5年复员,得到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共计28...
问:军人转业的复员费、安置费等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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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张某的爱人原是一名军官,参军8年后与张某结婚,婚后5年复员,得到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共计28万余元,复员后不久张某的丈夫提出离婚。张某是否可以分割丈夫从部队得到的相关费用?答:张某可以要求对丈夫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进行分割,但不能要求分割医药补助费。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但对于下列财产关系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能分割:(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依照上述规定,医药生活补助费是丈夫的个人财产,不得进行分割;而对于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可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进行分割,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张某可获得一半的数额。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的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具体的计算方法是:用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总数额除以人均寿命70岁减去参军时的年龄再乘以结婚的年限即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再除以2,即为张某可获得一半的财产数额。
军人在离、退休、复员转业时,从国家获得的一定数额的金钱,随着军人的入伍时间、级别等因素而不同,但总体是呈现出越来越多的趋势,对此的争议、矛盾,也逐渐突显。对于此款项的归属问题,既要考虑军人的服役年限,同时也要参考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军人所得的复员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军人结婚前和离婚后所得部分,为军人个人财产。
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并不完全属于共同财产,分割时需要做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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