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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的程序公开。公开行政复议的程序是为了使当事人双方对行政复议工作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以便当事人正确地选择复议机关、书写复议申请书和答...
根据《行政复议法》针对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原则的立法目的及具体规定,行政复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公正原则 三、公开原则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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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执行主体、被执行人和执行时间的不同,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种类可以分别划分为:[1] 1.复议机关或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强制执行; 2.行政复议具体实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被申清人强制执行或对申请人强制执行; 4.先行执行或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执行。
虽然《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将如何处理没有具体规定,但是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由此可知,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若发现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可以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这里的“改变”包括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除了申请人依法撤回复议申请外,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即行政复议机关仍可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 关于行政复议中撤销原具体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机关仍需对原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后发现该行为不合法应当撤销,考虑到被申请人已经将该行为撤销,则其不宜再作出撤销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更为适宜。 从法律上来讲,虽然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就不存在了,但是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还有可能存在,例如申请人已遭受损失,需要进行国家赔偿等,此时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继续审理并确认违法,将有利于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公民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在申请人不撤回复议请求、坚持要求复议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的继续审理是对申请人救济权的保障。再者,行政复议机关的继续审理有助于发现被申请人在执法中的问题,进而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样更有助于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功能。
(一)法律性。[1]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具有明确的法律性,应当以宪法为依据,并由《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照此标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应当是那些不仅可以在行政复}义实践中直接引用作为判案根据,而且可以直接用来解释《行政复议法》分则部分的条文的具体含义的原则。行政复议中的一切活动,凡涉及到《行政复议法》分则部分的条文的适用及解释的,都必须与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保持高度一致,绝不能与之相冲突、相抵触,否则就是对条文的违法适用或无效解释。 (二)客观性。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着眼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适应行政管理活动的特点和需要,浓缩行政复议的规律和要求,在宪法、特别是《行政复议法》中有明文规定的内容,不包括学者根据法学理论归纳出来的内容。 (三)指导性。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反映行政复议的精神实质,对《行政复议法》的具体条文既有统率作用,也有补充作用,能够普遍地指导行政复议活动。掌握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助于灵活解决行政复议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在《行政复议法》对某些具体问题未作明确规定时,可以依据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的精神加以处理。行政复议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实体法规定不明确甚至没有规定时,也可以依据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来解决。 (四)稳定性。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性规范在行政复议领域的具体落实,是行政复议宗旨的具体体现,也是构成行政复议制度整体框架的基本内容。由此决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必须在具有极强的概括性的同时,要有极大的稳定性。行政复议分则部分的条文可以应时修改,而作为行政复议制度基石的基本原则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既是法律稳定性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复议制度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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