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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此外,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布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
欠条一般不可以直接执行,需要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但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可以直接执行: 1、双方没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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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被判立即执行在7日后执行。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在外地判缓刑,不可以直接在老家执行。需要向当地考察机关申请并经批准后,可以在老家执行。《刑法》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经医学鉴定,诊断结果为未孕,由于任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建议对任某收监执行。”这是灵宝市检察院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后发出的第二份收监执行建议书。目前,“孕妇”任某已被收监执行。 灵宝市检察院自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以来,已对辖区内所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了摸底排查,并联合司法局、法院等部门对所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体检。对于不符合条件或者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立即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据统计,灵宝市检察院共向法院系统发出检察建议10份,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14份,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却被保外就医的职务犯罪罪犯景某和涉嫌经济犯罪的任某依法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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