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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后案件押送时间多长?

2025-01-23
一、关于法院立案后换押时间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换押时间。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二、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具体来说,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在接收机关或者送押机关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 《提讯证》或者《提解证》每次办理一份,用完续办。 对于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况,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 对于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办案部门改变的,如刑事拘留逮捕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以及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注明改变情况及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 办案人员凭加盖看守所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提讯、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以及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提解。 《换押证》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综上所述,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换押时间。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办理换押手续时,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以及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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