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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5日内向原...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5日内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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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等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另外,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1、可以申请检察官回避 回避通常指司法人员对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案件避不承担办理该案的任务,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利于诉讼的正常进行和对案件的公平、正确处理,也有利于司法人员避开嫌疑。 2、检察官回避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25条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①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②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上述关于回避的规定,也适用于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第24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为防止正在侦查的案件中断,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当事人对回避的申请被驳回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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