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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就子女随谁生活达成协议,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按双方的协议来处理。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通过协议约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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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问题,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于是时子女不足两周岁的,考虑到子女娇小,更加需要女方的照顾。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二是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应同等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及成长。三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跟随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意愿。四是特别补充说明:子女抚养关系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者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关系。
关于问题,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于是时子女不足两周岁的,考虑到子女娇小,更加需要女方的照顾。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二是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应同等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及成长。三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跟随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意愿。四是特别补充说明:子女抚养关系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者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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