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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唯一住房的处理方式:由夫妻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离婚时唯一的房屋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决一方,取得房屋的一方会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如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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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属于个人财产的,另一方无分割的权利。
只要是非法建筑,就必须拆除,因为从本质上讲,非法建筑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因为非法,所以必须拆除,没有相应的补偿。《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理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拆除非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不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一套住房”是指被执行人除了一套供自己及家人居住生活的住房外没有其他财产,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据此,很多人认为唯一一套住房不得执行,甚至部分人以此为“尚方宝剑”恶意借债,企图逃避法律责任,且有蔓延之势。笔者认为一味强调“一套住房”不得执行对申请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很多权益人看到自己节衣缩食,甚至生活难以为继,而被执行人负着债却住着豪宅甚至别墅,只因“一套住房”不能执行使权益得不到实现,这会给权益人心理带来严重失衡,长此以往等于变相鼓励“欠债有理”,制约诚信体系的发展,影响经济长期发展。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只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超出部分应作为可供执行财产予以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许多探讨之处。“以大换小”、“以近换远”是最常见的置换方式,拍卖亦是最常用的实现途径,但拍卖所带来的问题是价格一降再降却难以成交。但通过双方和解,让被执行人自行到中介挂牌变卖,不仅妥善解决了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而且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钝化了双方的矛盾,取得了双方均满意的结果,其次还避免了拍卖成交后强行交付带来的各种隐患问题,取得了“三赢”的效果,完美地破解了这一瓶颈问题,也开辟了一条攻克“一套住房”执行难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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