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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变更土地证怎么办理

2022-08-08
但是,土地证的效力不是绝对的。在审判实践中,土地证不是确认土地权属的唯一依据。解放后在我国土地权属有过几次变动。土地改革将土地确权给农民,到户到人,实现耕者有其田。合作化时期,土地随人入社,土地私有制改造成为农业合作社集体公有制,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就是通过对土地私有制改造而来的。人民公社化运动。搞一“大”二“公”,刮“共产风”,将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扩大到人民公社集体所有。62年党为了纠正“左”的错误,对土地(包括林地)、耕畜、农具、劳动力进行四固定,按照属地原则,对土地进行统一调整,归就近的生产队集体所有。这样,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并不等于社员土改时个人所有的土地的相加,土改确权给甲队社员所有的土地,不一定仍归甲队集体所有,而土改没有确权给甲队社员所有的土地,又有可能固定给了甲队集体所有。因此,土地证对经过“四固定”变更权属的土地所有权不一定具有证明作用,政策规定处理县内纠纷,一般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所以,“四固定”确权的法律效力应该优于土地证,即前法必须服从后法。凡是“四固定”已确权的,一般应该维护。以上是对于法院变更土地证的政策的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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