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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2、若是双方无法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女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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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代表和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能,因此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所在企业或地方的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2、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女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均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3、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女职工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 4、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女职工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可以用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思想意识不断提高,女性的地位也不断提高。女职工的保护也在相关管理规定中不断出现,很多企业和单位也越来也重视女性的地位和保护,女性也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尊重。
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发生劳动争议后,女职工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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