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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行政处罚的条件:行政机关计划对当事人处以大量罚款;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并享有听证权;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大额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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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 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制作听证笔录。 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相关法律知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对于具体的行政处罚听证的内容有关的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当事人对于此类问题并没有一定的了解,所以导致问题的解决,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自己不进行一定的约束与执行,对于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造成影响。
听证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宣布案由;(二)案件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提出建议;(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辩护和质证,可以出示无违法事实、轻微违法事实或者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可以质疑相关证据,也可以询问在场的证人、鉴定人和检查人员;(五)当事人的最终陈述;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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