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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成立之前,是由发展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要是住宅小...
未能按时交纳物业费,不能作为业主的表率,不适合当业委会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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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候补委员制度。候补委员人数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可以与正式委员一同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选举产生规则、任职资格和职务终止规则应当与正式委员相同。设立候补委员的,应当和业主委员会一并备案。业主委员会因委员辞职等原因缺额且缺额人数不超过正式委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数的多少自动递补,并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正式委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的,应当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具体递补规则等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
对于业主委员会自治问题,政策上,小区可通过业委会自治,这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的,业主要求自治,没人会否定。因为否定业主自治,便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 业主自治,必须是多数业主要求,少数业主要求不行,单个业主要求更不行。 说某个政府部门或街道、社区不允许业主自治,这种说法不可信。因为《物业管理条例》明文摆在那里,谁也不可能知法犯法。 然而在实践上,业主自治成功的少。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多数业主参与度低,对物业提意见的,通常是那些少数。就是这些少数要求成立业委会,其它业主积极性不高,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不是一般的难。 二、业委会成员无明文规定领取薪酬,多是义务劳动的,没强大的公益心和责任心,难以持久,在实践中,业委成员这边选上了,那边闹着不干的,也不是没有。 三、民主集中意识不强,十个业主八个意见,反映到业委会上,五个业委会成员三个意见,各抒己见,根本无法把意见统一了,意见不能统一自然无法执行。 四、业主不守规矩,对于业主公约任意践踏,符合自己利益的遵守,不合自己利益的不遵守,毁绿种菜、乱停乱放、私拉乱建,而业委会作为民间自治组织,只能劝说,没执法权,业委会成员说轻了不行,说重了,业主和业委会成员也闹矛盾。 五、业委会成员公益心不强,他们部分人闹着成立业委会,是有私心在里面的,一旦有了私心,要么私心没机会实施,干不了长不干了,要么私心实施了,损害小区其它其它业主利益。 六、部分业主恶意攻击物业,目标就是不想缴物业费,业主即便自治了,难道你不缴物业费吗?不缴物业费会有人给你打扫卫生吗?会有人给你电梯维保吗?会有人给你免费亮路灯吗? 自治很美好,实施起来可不是一般的难。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过程如下: 1、需要与住宅物业协商,先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2、业主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收到后会给予批复,知道要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筹备小组成立后,应告知公司,让公司向街道办事处报告所有业主的信息。 3、筹备小组开始制定《业主公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然后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批准成立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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