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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四期保护是指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强度和待遇保护。例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
1、对于女职工四期的保护如下:(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孕期)不得安排女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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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是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女性生理上的特殊性,其生理机能的变化会影响其劳动能力,因而有必要对女职工的三期进行保护,以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所谓女职工的三期是指女性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尽管《劳动法》已经对女职工的三期规定了保护制度,但实践中仍不乏用人单位以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为由而将其辞退或降低基本工资的案例或者用人单位安排需要特殊保护的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从事禁忌工作而严重损害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和身体利益。作为女性职工,有必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保护内容: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怀孕禁忌劳动;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他。
女职工生育期保护的规定具体如下: 1、产假时间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产假区分为单胎顺产、多胎顺产、难产、流产等情况,执行不同的规定。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产假可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部分。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后假75天,系指生育后的75天休假。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妇女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产前假一般也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才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对流产者,劳动部和上海市政府分别作了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根据劳动部的《通知》作了从宽规定: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2、产假期间的工资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与正常工作时相同,不受任何影响。 3、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 6、27条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4、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分娩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内容包括:生育保险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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