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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常委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在下次会议作补充报告或者重作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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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经常委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委会。常委会对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督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以《监督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把研究处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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