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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XX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如何规定的?

2022-09-09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或者直属机构正职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常委会主任同意,由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常委会主任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或者副秘书长到会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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