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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残级别鉴定 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后续治疗费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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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标准(5到10级)五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严重失用或失认症;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单瘫(肌力2级以下);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影响呼吸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膀胱切除;尿道闭锁;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十)、肢体损伤致: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折叠一级伤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i级伤残至x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8、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9、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情不同,因此在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机上面规定的也是不完全一样的,其中受伤较轻的一般是在3个月后申请进行鉴定,当然要是受伤比较重的话,那么就可以适当的延长鉴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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