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甲乙双方为
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一)
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有,无)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二)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有,无)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在本合同期内,如果甲方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要求乙方变更工作地点至市外,甲乙双方需协商一致对工作地点予以变更。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甲方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告知对方。
2、乙方工作内容是在岗位从事工作(工种)。甲方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甲方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升降乙方的职务,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的实际工作岗位调整其工资待遇。
3、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1)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是”):年()、半年()、季()、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3)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2、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乙方享受以下节假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假天,假天,假天,假天第四条劳动报酬
1、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依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其支付周期和时间为:
2、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
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可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内部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结果,以及乙方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因素,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如果工作地点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条约定的标准工时工资,乙方的标准工时工资上调至工作地当年度的最低工资数额。(1)计时工资。乙方工资标准为元/月。(2)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计件单价为。(3)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