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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例就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原则,即发生工伤,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就应认定为工伤。当然,我们应区别意外疏忽和蓄意违章两种情况,凡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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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因违章而造成工伤,只要不具有故意犯罪、醉酒吸毒等情形的,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用人单位或者员工一方必须及时去申请工伤认定和申请鉴定劳动能力。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上班期间去吃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属于正常的、合理的生理需要,是为了实现工作效率所必要的生理活动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属于其余情况不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至七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因为本单位之外第三方车辆交通事故遭受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在获得肇事方民事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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