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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重疾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特殊附加扣除。具体可扣除细如下:子女教育:纳税人子女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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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特别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儿童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个特别扣除。由此可见,中国对个人所得税的特别追加扣除采用正向列举的方法,即只要不属于明确列举的扣除,就必须缴纳。
根据个人所得税特别追加扣除操作方法,接受儿童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特别追加扣除的纳税人,满足条件后,可以向支付工资、工资收入的扣除义务人提供上述特别追加扣除信息,扣除义务人在扣除预付税金时,也可以在本公司今年可以享受的累计扣除额中扣除,从次年3月1日到6月30日之内向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汇款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获得工资、工资收入,扣除义务人处理上述特别扣除的,对于同一特别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从一处扣除。享受大病医疗特别扣除的纳税人,从第二年3月1日到6月30日,在向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汇款时扣除。纳税人未获得工资、工资收入,只获得劳务报酬收入、原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需要特别追加扣除的,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扣除信息表》,在申报汇款时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除义务人预扣纳税的一环中不享受或者不全额享受特别追加扣除的情况下,当年内可以支付工资,工资扣除义务人在剩下的月份发工资,在发工资的时候可以补充扣除,从第二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之间向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规定: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第四条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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