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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问题

2021-10-25
根据个人所得税特别追加扣除操作方法,接受儿童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特别追加扣除的纳税人,满足条件后,可以向支付工资、工资收入的扣除义务人提供上述特别追加扣除信息,扣除义务人在扣除预付税金时,也可以在本公司今年可以享受的累计扣除额中扣除,从次年3月1日到6月30日之内向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汇款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获得工资、工资收入,扣除义务人处理上述特别扣除的,对于同一特别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从一处扣除。享受大病医疗特别扣除的纳税人,从第二年3月1日到6月30日,在向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汇款时扣除。纳税人未获得工资、工资收入,只获得劳务报酬收入、原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需要特别追加扣除的,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扣除信息表》,在申报汇款时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除义务人预扣纳税的一环中不享受或者不全额享受特别追加扣除的情况下,当年内可以支付工资,工资扣除义务人在剩下的月份发工资,在发工资的时候可以补充扣除,从第二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之间向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相关法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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