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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报案后可以撤销。报案人可以申请撤案。但是否可以成功撤案,需要受案机关决定。如果因为误会或者其他合法理由,报案人带好本人身份证,到报案地...
可以撤回。具体是什么案件?发生多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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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立案刑事案件后,将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无犯罪事实、轻微犯罪情节的,可以撤回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经调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无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特赦免刑罚;(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调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终止相关犯罪嫌疑人的调查,继续调查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的刑事案件撤销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就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对于进入司法公诉程序的刑事案件,受害者或控告人不得提出撤销诉讼。对民事责任部分,双方通过调解达成谅解的,可视为量刑从轻情节。
对于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能否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刑诉法没有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较大,处理方式不一。小编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不同处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据此,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主要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犯罪事实不清,二是证据不足,三是发现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85条规定,对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对于证据不足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笔者认为,补充侦查后即使证据依然不够充分,公安机关也不能自行处理,只能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二是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这时,侦查羁押期限和审查起诉期限存在重新计算的问题,但公安机关不能撤销原案件。三是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刑诉法第15条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检察院。按照刑诉法第161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才能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对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防止公安机关以罚代刑或者对证据不足案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综合上面所说的,任何案件都是有处理的流程,如果在判决的时候发现证据不齐全,或者是流程不正确而导致案件不能判决的,一般是会重新进行侦查,等案件查出来的结果合理、合法之后就可以对此案件进行判决,从而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1、不能随意撤案。 2、如果查明犯罪事实且达到刑法的处罚标准,则不能撤案。 3、如果查明没有犯罪事实,则可以撤案。 4、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是未达到刑法的处罚标准,则可以撤案。 派出所立案后可以撤案吗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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