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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效 继承人告公证处(图)

2021-01-20
老汉34万元全部留给养女 法院因无音像证据未采信遗嘱 养女索赔10万元   ■漫画/谢学刚   晨报葫芦岛讯(记者 陈军)老汉病危,要将34万元存款全部留给养女。   法院判决时,却未采信公证处公证的遗嘱。   养女将公证处告上法庭,要求公证处赔偿9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老汉34万元存款全部留给养女   根据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对朱某某养父遗产一案的判决和朱某某的讲述,还原出了这样一个情景: 2004年11月初的一天,一名老汉被扶着坐在医院病床上,葫芦岛市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正在对老汉进行遗嘱公证。   “我去世后,我的全部财产都留给我的养女朱某某。”老汉说。 20天后,朱某某的养父去世。   朱某某养父还有两个亲生子女,一个在北京工作,一个在深圳工作,遗嘱公证时他们都没有在场。   朱某某养父患有癌症,一年半的治疗时间,朱某某两口子都在精心照顾。   公证遗嘱没有被法院采信   朱某某的养父一共留下34万元存款。   父亲去世后,朱某某养父的两个亲生子女认为他们也应该继承父亲的遗产。两人于2005年年初将朱某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   法院审理过程中,朱某某拿出了公证过的遗嘱,以及自己录制的录像遗嘱。   但是,连山区法院在对案件作出判决时确认,公证遗嘱无效,理由是:“遗嘱公证时,有朱某某在场,对于朱某某养父这样的危重病人应该录音或者录像,但是公证时没有录音或者录像。”   法院却采信了朱某某自己录制的录像遗嘱,判决34万元存款中,朱某某养父所有的17万元钱都由朱某某继承,另外17万元属于朱某某养母所有(朱某某的养母已经先于养父去世),朱某某因为尽的赡养义务较多,继承10万元。按照一审判决,朱某某一共继承27万元。   朱某某养父的两个亲生子女上诉到葫芦岛市中级法院,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于2005年11月作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以同样的理由认定公证遗嘱有瑕疵,不采信;录像遗嘱有剪接点,也不采信,判决按照法定继承,朱某某养父的17万元也由3个人共同继承。朱某某一共分得18万元。   养女要求公证处赔偿10万余元   今年5月,朱某某在对中级法院的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的情况下,起诉了公证处。起诉状中,朱某某要求公证处赔偿9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6月5日,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公证处认为,利害关系人一般情况下不得在场,这就等于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场,公证时,朱某某的养父需要人扶着才能坐起来,所以没有让朱某某出去不违反规定。公证处还引用了一个案例说明,没有录音、录像的遗嘱也不能认定无效。   “如果公证处没有错,法院不采信公证遗嘱就是错误的;如果公证处公证时存在错误,公证处就应该赔偿。”朱某某认为。   朱某某还说,当初是想让遗嘱更具有法律效力,才公证的,如果当初让养父亲手写一个自书遗嘱,既省事,也不会出现这么多麻烦。   此案暂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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