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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去世之后,如果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就要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房产的一半首先是归配偶所有的,剩下的一半是继承人继承的部分,按照法定的顺...
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遗产,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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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租房不涉及继承问题,仅涉及承租人的变更,在实践中,房管所为了防止纠纷,一般要求取得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后才可以变更承租人。所以,房管所要求的这个“放弃继承权声明”是不准确的,应当是“家庭成员同意变更承租人承诺书”更为准确。 2、鉴于,你们家庭成员就承租人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你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你是该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同时要求房管所协助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 3、因你的户籍在此房屋,且系原承租人的唯一共居人,在其它地方没有住房,所以依据相关规定。你是唯一符合条件的承租人。诉讼的话,对你比较有利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首先是没有设立遗嘱才会考虑法定继承 您爱人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配偶、父母、子女,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的不考虑第二顺位继承人。 您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也是配偶、父母、子女,若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则考虑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您爱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其配偶和父母,您的法定继承人若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才考虑第二顺位继承人。但这里所讲的法定继承必须是在没有设定遗嘱的前提下,设立遗嘱的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能超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公民对公房仅享有使用权和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而使用权和租赁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继承的。所以公有住房不属于遗产,其所有权人为国家,被继承人在房屋内仅享有承租使用权,因此该房产不应作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纳入遗产范围。公房可以继续使用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3)原承租人的父母等。二是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当然,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而只能通过变更承租人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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