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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退(离)休职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本市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征得退(离)休职工原单位的退(离)休职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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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一、离职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无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规定,工人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退休),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使用者再就业,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双方的权益,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承诺。二、再就业者适用的法律法规:1、《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一些问题的通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时,使用者应与其书面协商,明确就业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险待遇等权利和义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3)》第7条规定,使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发生雇佣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退休人员返聘,不适用于国家有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和工资支付的暂行规定,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一切都根据用人单位和退休职工的用工协议为准,原则上,是不给任何补偿的,给予补偿的目的,是支付给职工失去工作,没有了收入,给家庭和个人造成一定的困难,退休人员有退休费,是不能支付任何补偿的,并且他们和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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