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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者离开就业地,在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发行参加保险支付证明书的新就业地参加保险,只要提出转移关系的书面申请,转移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就会协调审查、确认、跨地区转移手续。
只要当事人申请社保关系转接时的年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可以转移社保关系;2、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1)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及缴费明细)、劳动合同解除书等证件及资料,事先咨询转入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明确;4、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及更多内容:《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
1、个人社会保险转移程序(1)参加者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使用者和参加者向新参加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书面申请。(2)新加入保险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转移继续申请,对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向加入保险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发出同意收据,提供相关信息的不符合转移继续条件的,书面说明申请人和加入保险人。(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在收到同意收据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手续。(4)新投保地经营机构收到投保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确认情况后立即通知使用者和投保人。二.社会保险转移所需资料1、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客户信息变更类)投保人身份证明书。委托营业员到呼叫中心备案:2、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客户信息变更类)授权委托书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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