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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者离开就业地,在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发行参加保险支付证明书的新就业地参加保险,只要提出转移关系的书面申请,转移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就会协调审查...
办理社会保障转移手续:向新被保险地社会保障机构申请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新被保险地社会保障机构向原社会保障机构发出同意书,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向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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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当事人申请社保关系转接时的年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可以转移社保关系;2、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1)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及缴费明细)、劳动合同解除书等证件及资料,事先咨询转入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明确;4、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及更多内容:《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
1、原公司停止保险后,本人持有保险缴费证明书申请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到保险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放弃补充需要填写放弃补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请,发行缴费证明书。2、等待新加入保险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审查,15个工作日内审查转移继续申请,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向加入保险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发出同意收据,提供相关个人信息。3、本人在新保险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正常支付保险费后,持有保险支付证明书,填写完整的保险关系转移继续申请书,向新保险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申请转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应立即接受和管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转移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后,应按规定保留原有记录。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 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 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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