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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时间:2010年9月1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青政[2010]72号) 西宁市、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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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情况、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为解决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带来的突出民生问题,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提高160元。具体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4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6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3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适用于儋州市、琼海市。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3元,适用于三沙市、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黎族自治县、澄迈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官网可以查询到。
2011年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青政(2010)72号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经济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宁市、海东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调整为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3元调整为8.1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590元调整为7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4元调整为8.2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7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5元调整为8.3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四、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从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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