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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详细了解案情,比如涉案值、是个人还是团伙犯罪等等,才能进一步分析;我现在正办理的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近万条,判缓刑的机会是较大...
网上传播黄色淫秽色情内容处罚刑法,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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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四条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第五条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六条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 (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 (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四)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
属于违法,但是不犯罪。不会受到刑罚或者治安处罚。只能进行警告。根据公安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第6项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浏览黄网”属于“查阅”淫秽、色情网上信息的一般违度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网上一般性留言,单独不构成违法行为,是事实情节和网上“查阅”的定格证据。黄网上“留言”,既有社会公众性,但内容和性质不详。公安部33号令即《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无权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即使按照该办法 第二十条第1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 第五条、 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权的规定,公安机关也只能给予当事人警告。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 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1、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3、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4、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5、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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