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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物,是指抵押人以不移转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那些房地产。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地产享有处分权。房地产抵押物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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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物,是指抵押人以不移转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那些房地产。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地产享有处分权。房地产抵押物范围如下: 1、房产。房产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的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不动产,房地是不可分离的,房产必然包括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是最普遍的一种房地产抵押物,大部分的房地产抵押均以房产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它是指民事主体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分为以下四类: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均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如下: (1)依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后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水、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3)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投入的资产所组成的综合财产。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在建工程,因为只有可以转让的在建工程才能通过转让实现其价值,从而保证抵押权的实现。 4、已经付清部分或者全部房价的预购的未竣工的商品房。
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产不转移占用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产拍卖所得的价格优先偿还。抵押人是指以房产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企业法人,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产抵押作为履行债务担保责任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并经抵押权人订可的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房地产。
简单来说,动产抵押是合同相关人以动产不转移占有为担保的抵押形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必须占有抵押动产,并以其出售价格优先于其他债权进行清偿。一般动产不具备抵押资格。那么,动产抵押的范围是什么呢?动产抵押的范围如下: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种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所有权状态是通过登记确定的,其交易也必须进行过户登记。所以有人称之为类不动产,也可以称之为注册不动产。强制登记这类动产是国家对流动性强、价值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抵押公示效果可以像房地产一样通过登记来实现。2、企业机械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种动产是企业或农民生产所必需的,只能设置抵押担保方式。因此,我认为此类动产应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和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类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更方便第三人掌握。而且这些类型的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可抵押的牲畜应该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等没有生产力的人,则不得设立抵押。3、企业产品、材料等动产。这种动产由于流动性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保护抵押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而且采用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必然会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此,此类动产不得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以与企业其他财产一起设立浮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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