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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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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1)使用者姓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场所(5)工作时间和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9)法律规定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了定金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交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应当注明: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必要信息; 二、劳动合同期限; 三、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1、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和义务,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情况下,欠缺主要条款,合同即不成立。主要条款包括: (1)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2)质量和数量 标的的质量和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具体条件,是这一标的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具体特征。 (3)价款或酬金 价款和酬金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 (5)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守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合同对此应予明确。 (6)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旦合同订立,如在履行中产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其争议,有利于合同争议尽快解决,并最终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性权益。 2、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它包括以下类型: (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例如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等。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该条款主要指某些公认的商业习惯或经营习惯、交易惯例规则,特定行业规则等组成。 (3)特意特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合同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或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它不妨碍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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