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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盆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
下列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盆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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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土资源部《划拨土地目录》如果福利企业建设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的,可以取得划拨用地。非营利性福利设施包含以下种类: 1.福利性住宅。 2.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3.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 4.儿童社会福利设施。 5.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6.收容遣送设施。 7.殡葬设施。 福利企业建设其他设施的,则不可以取得划拨用地。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管理法》规定,下列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家机关用地; 2、军事用地; 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4、公益事业用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其他项目用地。除以上所列项目外,其它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应当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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