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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犯罪负刑事责任吗,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这个问题。孕妇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人们认为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怀孕的...
孕妇构成犯罪也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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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对于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期的妇女,只要是他们所犯的罪名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该怀孕妇女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就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适用取保候审。针对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期的妇女,也可以申请监视居住,通过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就能够暂时摆脱监狱或者是看守所的监禁,回归社会、回归家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放纵了犯罪,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只是刑罚的执行方式上有不同,并不是刑罚不再执行了。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或者是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被发现已经怀孕的,将会影响死刑的执行或宣判。对于正在怀孕的女性应当停止死刑的执行,并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是否继续执行;对于犯罪情节较重的犯罪人,法官在判决时会充分考虑到孕妇的这一情况,一般情况下审判阶段怀孕的妇女是不会被判死刑,但是有期徒刑等刑法还是需要认定的。但是,孕妇并不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是针对一些罪名会从轻处罚,怀孕依然会根据相应情节判处刑事处罚,而不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认为只要是孕妇就不必承担刑事责任的想法是错误的,怀孕并不是孕妇的免死金牌,法律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也意味着没有人能够有逃避法律惩罚的特权,即使是孕妇也不可以,法律对于孕妇的这种特殊保护不是对于孕妇的包庇,而是考虑到无辜的胎儿,即使妇女的罪名罪无可恕,但是一个尚未出世的孩子无罪,通过审判让一个未出世的孩子尚未看过这个世界就背上罪名,过于残忍。针对孕妇的特殊规定,这是法律人情味的体现。
构成犯罪中止不一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不满14周岁的人;一类是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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