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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资料如果是不为公众知悉、且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就属于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
客户资料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视具体情况确定。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来认定时应具备以下要件: (1)客户的特有性即该客户是用人单位通过花费劳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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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名单不全都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2、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3、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客户资料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视具体情况确定。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来认定时应具备以下要件: (1)客户的特有性即该客户是用人单位通过花费劳动、金钱和努力才获得。 (2)客户名单是否经过用人单位加工管理,这些客户如果未经用人单位加工并加以管理,那么其名单不能进入商业秘密的范围。 (3)客户是否为用人单位所独有并予以特定化。
客户名单在某些条件下可以构成经营秘密。但如果客户名单仅仅包括名称、地址、电话等众所周知的信息,事实上这些信息能被第三人轻易地从公共渠道获取,它至少是在业内众所周知的,这样的客户名单不能视为商业秘密。相反,如果企业花费了大量时间、成本,耗费了不少人力物力,开发客户并积累了宝贵的资料,并且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这些经营信息资料第三人不能轻易从公开渠道获取,则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如果企业的客户名单不但有客户名称、地址、电话,而且包括每次签约的数量、过程、规律以及客户的市场潜力分析等总结性的记载。由于这些信息,第三人不可能有确切的方法和渠道获得,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获得经济效益,可以视为商业秘密。员工跳槽带走这样的客户名单,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举报到工商部门要求查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员工和接收单位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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