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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破产宣告的效力:对破产企业员工的效力 1、对破产企业有关人员的效力。自人民法院受理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
破产立案是启动破产程序的标志,单纯的立案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负责人的效力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担任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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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的效力包括:破产人的法律人格、破产人财产权的法律效力、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破产人员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破产宣告裁定的制定,会对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人身和财产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对债务人的影响,特别是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影响,根据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负责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董事或厂长、社长、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结束之日起不超过3年,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2项的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奋义务,企业破产的,从破产程序结束之日起3年内不得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次,对债权人的影响,中国新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布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被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使有财产保证或其他优先偿还权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保证物或特定财产获得优先偿还的其他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偿还权的债权人,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偿还顺序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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