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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受遗赠人享有受遗赠权,胎儿尚未出生,被认为不是法律上的自然人,胎儿并没有受遗赠权。虽然规定了受遗赠权,但需要进一步思考仍存在弊端。[假如在遗嘱明确表示将遗产遗赠给胎儿,当出现胎儿没有出现的情况,是否由胎儿的母亲代其享受这项权利,会存在争议。而胎儿不幸没有出生,那么该权利应该归属于谁便不得而知。另一个方面,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也不排除母亲利用胎儿牟利犯罪情形。因此,本着保护胎儿的目的,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样胎儿的受遗赠的权利就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此外,民法总则中还进一步规定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就保障了当出现胎儿是死体时,遗赠自然无效,按照普通继承程序处分遗赠人的财产。
按照规定受遗赠权是指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享有的接受死者生前在遗嘱中所遗赠的财产的权利。简单点说,是受遗赠人接受死者生前所作出的无偿让与财产的权利。此种权利于遗赠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这种情况,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受遗赠的国家、单位、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撤销的,遗赠即不发生效力。 2.受遗赠人在2个月内,作出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从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未作出接受的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权,从而引起受遗赠权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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