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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的权利有: 一、查明遗嘱合法真实性; 二、对遗产进行清理; 三、管理遗产; 四、开展诉讼代理; 五、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召集...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与扶养人签订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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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中没有但是纳税义务人的义务中有(第一条就是):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所谓附义务的遗嘱,是指遗嘱中明确指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必须履行一定义务的遗嘱。遗嘱中所附加的义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为社会公共利益附加的义务,如须将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或兴办学校、科研机构等。二是为公民个人附加义务。即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给某一公民尽一定义务。但在附义务的遗嘱中,所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且所附义务不得超过遗嘱继承和受遗赠从该遗嘱中所应得的遗产利益,即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承担义务以接受的遗产份额的价值为限。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遗赠中,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权利而不接受义务。他必须在接受权利的同时,承担遗嘱人在遗嘱中为其设定的义务。如果该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时,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有如下权利及义务: (1)继承人有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非其义务。 (2)继承人有取得遗产的权利。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便可已取得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财产(遗产)。 (3)继承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遗产被几个继承人同时继承时,如经其中某一继承人的请求,那么可以将遗产予以分割。当然,分割遗产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 (4)继承人有管理遗产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那些实际占有遗产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以前应认真管理遗产。 (5)执行遗嘱的权利义务。 (6)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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