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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有: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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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 1.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 2、介入权; 3、提存权; 4、留置权。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第九百五十七条规定,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义务有: 1、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行纪事务的义务; 2、行纪人有义务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行纪事务; 3、报告义务; 4、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5、合理处置瑕疵物的义务; 6、交付义务; 7、对第三人履行向委托人负责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百五十三条规定,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t行纪合同履行过程中,行纪人享有如下的权利:t一、索取报酬的权利。t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当行纪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时,委托人有支付报酬及相关费用的义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t二、直接参与卖出买入活动权。t《合同法》第四百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按照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t三、处分权。t因委托行纪物的原因可能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害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行纪物,《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t四、提存和留置权。t行纪人行使提存权应符合三个条件: 1、委托人拒绝受领; 2、经催告仍不受领; 3、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受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条规定“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人不能卖出或者委托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能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品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t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是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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