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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人们称之为狭义的离婚损害)。其所谓离因损害是指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离婚损害...
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夫妻关系的产生而产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因此,婚姻关系结束时也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相应处理。所以,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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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侵权对象是什么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既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又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还是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配偶权即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总称。《婚姻法(修正草案)》中每一条款都是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体现。主要包括夫妻姓名权、依据决定权、同居权,忠实义务以及财产权等。《婚姻法》规定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就可以有效地运用懂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并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对受害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有效保障婚姻家庭关系及妇妇、儿童的合法权益。确认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违法行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配偶权保护法律的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三是侵害配偶权违法行为与配偶身份利益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主观过错,即侵害配偶权的故意。具备以上4个要件,即构成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具体的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有实施重婚行为侵害配偶权、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害配偶权、实施家庭暴力侵害配偶权、遗弃侵害配偶权。它必将起到维护家庭稳定,维护公平原则和男女平等原则的作用。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法国。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46条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现行《法国民法典》第266条仍规定:“如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日本民法典》第709条规定:“不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名誉或财产权,依前条规定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者,对于财产之外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可见,在一些国家,婚姻立法是以契约为理论依据,婚姻被认为是民事上的要式契约,婚姻是契约的缔结和解除,都适用关于一般契约的规定。既然是契约关系,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理应依契约法的规定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现代婚姻固然应当强调爱情基础,但不能因此而否定现实婚姻是有契约性和法定性特征。其契约性特征表现在婚姻关系的建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的结果,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私法和契约原则。其法定性特征表现在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当事人必然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当事人如果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将导致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或者因过错导致离婚。在我国婚姻法理论上普遍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的法律部门,民法中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不能适用于婚姻关系。我国新《婚姻法》规定离婚对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的几种侵害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害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离婚损害赔偿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说,重婚、非法同居行为主要是侵害了无过错方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违反夫妻互相忠实,互守贞操的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主要侵害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人格权。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因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代社会,人们的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离婚率不断上升,设置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使婚姻中的无过错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维护,过错方担承相应责任,体现了公平正义。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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