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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离婚而受到损害,得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要求赔偿的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配偶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如男女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为维护受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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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究竟是补偿性的,还是抚慰性的,还是惩罚性的,或者补偿性为主,惩罚性的为辅,要么是三者兼具。大多数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有补偿性抚慰性和惩罚性三种功能,精神损害赔偿的补偿功能,就是通过加害人的物质赔偿,填补精神上的损害,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平复、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功能,是法律通过责令加害人支付金钱,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加重对受害人的处罚,以达到防止侵权行为,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功能是指金钱作为衡量价值和权利的一般尺度,可以满足受害人人身和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 尽管它无法弥补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但是受害人,在此其他方面得到享受,因此,金钱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是民法唯一可以采用的给受害人以物质满足的方法,这种需要满足,恰恰是为了平复受害人的精神创伤,慰藉其感情的损害,改变受害人心理、生理及精神利益损害所带来的影响,恢复身心健康。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法国。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46条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现行《法国民法典》第266条仍规定:“如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日本民法典》第709条规定:“不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名誉或财产权,依前条规定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者,对于财产之外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可见,在一些国家,婚姻立法是以契约为理论依据,婚姻被认为是民事上的要式契约,婚姻是契约的缔结和解除,都适用关于一般契约的规定。既然是契约关系,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理应依契约法的规定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现代婚姻固然应当强调爱情基础,但不能因此而否定现实婚姻是有契约性和法定性特征。其契约性特征表现在婚姻关系的建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的结果,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私法和契约原则。其法定性特征表现在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当事人必然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当事人如果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将导致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或者因过错导致离婚。在我国婚姻法理论上普遍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的法律部门,民法中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不能适用于婚姻关系。我国新《婚姻法》规定离婚对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的几种侵害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害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离婚损害赔偿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说,重婚、非法同居行为主要是侵害了无过错方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违反夫妻互相忠实,互守贞操的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主要侵害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人格权。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因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代社会,人们的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离婚率不断上升,设置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使婚姻中的无过错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维护,过错方担承相应责任,体现了公平正义。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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