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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预见性 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根本无法预见。 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2、不可避免性 即使出现...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根据责任不同,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分别承担。 详细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具体如下: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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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耽误《条例》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品种保护办公室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条例》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品种保护办公室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当事人请求延长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品种保护办公室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
1)经济损失由双方分别承担;工期顺延应予以签证;顺延的要求不完全合理应分别处理。2)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3)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和停工等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4)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费用损失的责任。5)因不可抗力因素延误工期,经业主签证予以顺延。6)工程清理和修复工作的责任和费用由业主承担。
区别: 1、概念不一样。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抗力是指能预见、能避免并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法律后果不一样。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属于法定解除合同情形,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等;而在可抗力情形下违约的需要支付违约金等。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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