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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
1、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2、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的; 3、承租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造成房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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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租赁物不能因承租人原因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所有权有争议;(三)租赁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人若不想继续出租房屋,首先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并将剩余的租金和全部押金退还给承租人,如果承租人要求赔偿损失的,则需要依照租赁合同的内容来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出租人违约需要赔偿承租人损失。
以下情形下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1.出租人未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承租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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