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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由委员会受理。...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第十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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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开始调查、处理,最长不超过3个月结案。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前款所称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包括下列情形:(一)经营者自接到消费者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处理争议的通知之日起5日内不作答复;(二)经营者在承诺履行义务后5日内或者在消费者同意的期限内不履行承诺义务;(三)经营者逾期未履行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消费者协会作出的调解协议。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卫生、商检、物价、税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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