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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作为动产,一般情况下从交付时起即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车辆交付后登记所有人即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享有权。因此,发生交...
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了,则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事故责任也由现车主承担。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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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车辆已支付全款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出现交通事故,由买受人承担责任。车辆属于不动产,买卖双方完成车辆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车辆的行驶和营运受买受人控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出卖人没有过错,所以,车辆交付后发生交通事故,不应由出卖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应由购买方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未过户车辆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实际使用人即买主承担。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明确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通常,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是把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归属综合起来,作为认定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但是,如果车辆存在下列情况下,买卖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出卖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买卖报废车辆的; (二)买卖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的机动车的; (三)买卖的机动车存在足以造成安全隐患的缺陷的。
买卖车辆已支付全款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出现交通事故,由买受人承担责任。车辆属于不动产,买卖双方完成车辆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车辆的行驶和营运受买受人控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出卖人没有过错,所以,车辆交付后发生交通事故,不应由出卖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应由购买方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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