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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与义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是否有劳动关系,法律上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普遍认...
1、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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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介绍的情况,在过去的国有企业中是普遍存在的。有两种情况:一、首先,你需要弄清楚你到底与哪个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你介绍的情况看,你似乎是与知青厂有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是这样,那么辉轧厂的回答就没有错,你们所整劳务费的一部分被知青厂得了。关于你们得劳动待遇问题,你们需要向知青厂主张权利。二、如果知青厂(包括改制后的知青厂)已经不存在了,而辉轧厂仍然继续用工,那么此后,你们就与辉轧厂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你们就应当向该厂主张权利。但是在仲裁申请前,你们必须做好证据准备。 关于你打官司与不打官司的人是否都收益的问题,中国法律讲的是不告不理,不参加诉讼的不可能收益,它不象信访,可以大家收益。 2006年9月18日
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合法的用工企业应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即根据合同期限约定合法的试用期,且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也是附有条件的,只有在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时才可以行使解除权,并且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解除的理由。
不存在劳动关系。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 虽然不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民事权益得不到保护。 在劳动者遭受损失时,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是要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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