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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⒈予以从轻处罚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销售劣药货值金额1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 ⑴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⑵没有主观故意的; ⒉予以一般处罚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销售劣药货值金额1.8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⒊予以从重处罚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销售劣药货值金额2.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⑴货值金额巨大的; ⑵销售的劣药,属于特殊药品、急救药品、注射剂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孕产妇用药品、婴幼儿及儿童用药品的; ⑶销售的一般劣药,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⑷出于主观故意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以货值金额1—3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以药品监督管理为中心内容,深入论述了药品评审与质量检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药品使用与安全监督管理、医院药学标准化管理、药品稽查管理、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管理、对医药卫生事业和发展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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