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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协调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照救助制度予以必要的救助。...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一)网上信访平台、信访电子信箱、手机短信信访号码、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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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意见不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不属于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应当调查核实,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诉求事实清楚,诉求事由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二)诉求事实清楚,诉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应当向信访人作出解释;(三)诉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诉求事由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国家机关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处理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书面答复应当载明具体信访诉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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