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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证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须有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确切证据,否则即应负违约责任。 2、通知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义务是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应将中止履行的事实、理由以及恢复履行的条件及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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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另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时候,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不安抗辩权人有权终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不安抗辩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3.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安抗辩权就消灭了,因为其存在的基础消失了; 4.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回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中止履行一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债务(债务加速到期);如果对方构成了违约的,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债权人免除债务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举证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须有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确切证据,否则即应负违约责任。 2、通知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遭受利益损失,并使对方得以及时提供履行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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