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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的申请人:组织者或筹备者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登记手续:首先,申请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权...
根据国务院一九九六年七月发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的申请,商标局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个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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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2、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3、特殊标志图样5份,黑白墨稿1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4、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5、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特殊标志的法律保护是:特殊标志的所有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以保护特殊标志。而且特殊标志的使用者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有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特殊标志的核准登记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特殊标志经核准登记后,在《商标公告》特殊标志专栏中公告。《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特殊标志核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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